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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规范〔2019〕11号
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142号),现将《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附件: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附件:
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管,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过程中,对提供配气服务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者通过城市管网系统向终端用户提供管道天然气配送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不含小区气化和非管输)。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的城市管网系统,从事管道天然气经营的独立法人。城市管网系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站、调压设施、配气管道、计量设施、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等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 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管道天然气配气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 核定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管道天然气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管道天然气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成本监审工作,客观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其所要求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原始数据。
第七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应实现成本信息公开,每年定期通过互联网公开上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
第二章 成本项目构成及归集
第八条 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天然气配气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天然气正常配气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
(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天然气正常配气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天然气正常配气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天然气正常配气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内由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或用户缴费等形成的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由管道天然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责任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5.配气损耗,指在天然气配气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天然气经营者提供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实际缴纳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青苗补偿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天然气经营者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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