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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在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期满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为规范开展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
1.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其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2.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侧重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3.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分类评价。根据不同计划类别特点,建立符合科学发现和人才成长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项目分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以国际国内同行评价为主,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研发类项目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以应用推广相关方、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工作流程和方法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流程主要包括经费决算及审计、验收申请、评前审查和评价实施等主要阶段。
(一)经费决算及审计
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项目下设课题的,由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经费进行决算;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经费决算审计。经费决算审计要求如下。
1.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协同课题承担单位,委托1家具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在双方协商、公允透明、经济合理的原则下确定,从项目(课题)资金列支。
2.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对项目资金(包括市级财政资助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在接受审计委托1个月内出具项目审计报告。项目下设课题的,应出具课题审计报告。
(二)评价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3.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
4.审计报告(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项目);
5.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评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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