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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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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规范〔2019〕6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指导全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辖区内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的原则,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自查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动向社会公示自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以及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内容,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并如实做好相关记录。自查记录应当保留2年以上。

第七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第八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九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一)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中发现企业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被监督抽检的食品检验不合格或者被通报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三)被消费者集中投诉或者出现重大舆情事件,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产品出厂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六)其他需要立即开展自查的情况。

 

第三章 生产过程自查管理

第十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应当包括自查组织和人员、自查频次、自查内容、自查程序、结果评价、整改要求、自查记录和报告等内容。

第十一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形成自查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15日内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二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内容应当包括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卫生管理、原辅料管理(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等)、生产过程控制、验证和检验、产品管理(贮存、运输、追溯、召回)、人员及培训、管理制度、记录和文件管理、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有效性的监控和评价等开展自查。

第十三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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