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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
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12月17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指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下同)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
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中有居住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
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满2年的人员确定。
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一)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按照规定须一同申请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成员;
(二)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
(三)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四)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五)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未满2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子女、父母。
(六)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具有本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子女、父母。
下列人员不得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一)除本部分第二款第五项所列人员和按照规定不受户口年限限制的申请对象以外,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2年的人员;
(二)申请对象以外,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已满2年,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的人员;
(三)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子女;
(四)本办法第六部分第一款所列各类人员,不得计入其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申请时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
三、住房面积核查的方式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后,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按照以下方式开展住房面积核查工作:
(一)委托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通过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和公房租用信息系统进行住房电子信息比对核查;
(二)无法通过电子信息比对核查的,通过住房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调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管档案、权属资料、房屋测绘报告等住房资料进行核查;
(三)无法通过电子信息比对核查、也没有住房资料或者住房资料不完整的(如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等),派专人入户调查核查;
(四)原住房征收(拆迁)采用货币补偿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员的原住房和货币补偿后的住房情况,可以通过原住房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进行核查;
(五)家庭或者家庭成员的他处住房,由申请地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负责核查;住房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应当予以帮助和配合,并提供住房资料。
四、住房的建筑面积确定
住房的建筑面积确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已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未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经房屋测绘部门分户测绘建筑面积的,按照测绘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未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也未经测绘的老私房、宅基地住房等住房,应当实地丈量,确定建筑面积,其中不成套的老私房难以确定共用分摊面积的,先丈量确定居住面积。
(四)未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也未经测绘的承租公房,先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效凭证的记载和下列规定计算居住面积:
1、住房的厅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后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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