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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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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

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规划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各区登记事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息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不动产登记实际,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9日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不动产登记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本市不动产登记秩序,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不动产登记和登记资料查询中产生的失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修复、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以下简称“市确权登记局”)负责细化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同相关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以下简称“区登记事务机构”)做好失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修复、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区失信信息管理的工作情况。

各区登记事务机构负责按规定准确记录和上报失信信息,收集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四条  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身份真实有效,与身份证明材料一致;

(二)申请登记的内容属实,申请登记的目的合法合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三)遵守办事场所的规定,不影响、不扰乱、不破坏公共秩序;

(四)已经知晓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五)所作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愿意承担违反诚信承诺所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信用后果。

第五条  以下事项属于不动产登记失信事项: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被依法行政处罚的;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被依法行政处罚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被依法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失信事项。

第六条  各区登记事务机构即时记录失信信息,经各区登记事务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报送市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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