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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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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确认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工伤保险辅助器具(以下简称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本市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定和协议管理等工作,并按规定结算配置费用。

    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负责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市劳鉴委负责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承担。

第四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本市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假牙配置服务除外)申请机构的资格条件;按照需求导向、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等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市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后,与其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协议机构(假牙配置机构除外)确定工作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协议机构名单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布。

假牙配置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按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协议)提供服务。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假牙配置机构除外)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有效期内,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在本市从事辅助器具生产配置经营活动。

    (二)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假肢、矫形器生产配置应符合本市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服务规范;生活类辅助器具本市经营服务网点原则上每区不少于2个且面积不小于80㎡;助听器装配服务点应配备听力计不少于1台,测听室面积不小于7㎡且本底噪声低于25dB。

    (三)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假肢矫形器执业(职业)资格、且从事相关配置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人员不少于2人;各助听器装配服务点应配备具有相应助听器验配师执业(职业)资格、且从事验配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人员不少于2人。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服务协议提供配置服务。提供的辅助器具产品质量及配置服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未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近5年未发生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报送虚假申请材料或利用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等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六条 劳鉴委专家库应当配备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2年内未有因执业受到本市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医疗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假肢师或矫形器师职业资格;

(三)从事辅助器具配置职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先确认,后配置”的原则。

工伤人员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者身体功能缺失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劳鉴委在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予以确认,并出具确认书。

第八条 工伤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因伤情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携带填写完整的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劳鉴委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其中职业病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向市劳鉴委提出。

工伤人员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劳鉴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对工伤人员是否符合配置条件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书。确认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分别送达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并告知市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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