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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对《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11月27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配租供应
第三条 (租金配租范围)
经申请审核并取得登录证明的廉租住房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凭登录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租金配租。
第四条 (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符合租金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与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就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的配租面积、单位配租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最高可补贴金额、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的要求、租金补贴的用途、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与发放时间、自行租赁住房合同变更的处理、违反协议的处理等事项予以约定。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
第五条 (自行租赁住房)
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后,需自行租赁住房,并与住房出租人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为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申请人自行租赁的住房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具备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权属材料;
(二)住房出租方为个人的,出租人在出租住房后不会造成自身居住困难;
(三)申请人租赁住房后,其原住房面积和租赁住房面积之和原则上应当达到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六条 (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后,应当按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的网签、备案。
第七条 (递交租赁合同等材料)
申请人在自行租赁住房并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后,应当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住房出租人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一次性递交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八条 (核定实际补贴金额)
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后,街道(乡镇)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的补贴标准和申请人租赁合同签订的租金价格,核定申请人实际补贴金额。申请人租赁住房的租金超过租赁补贴协议约定的最高可补贴金额的,按最高可补贴金额确定实际补贴金额;低于最高可补贴金额的,按租赁住房合同的租金价格确定实际补贴金额。
第九条 (租金补贴发放)
租金补贴根据租赁合同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并直接支付到住房出租人收取住房租金的银行账户。租金补贴的起始时间按租赁补贴协议约定的时间计算,起始时间在当月15日及以前的,当月按一个月标准发放;在16日及以后的,当月按半个月标准发放。租金补贴起始时间的月份不在当季度首月的,第一次按该季度实际应发的月份发放,后续按季度发放。
在租金配租协议有效期内,申请人和住房出租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终止租赁关系的,终止时间在当月15日及以前的,当月按半个月标准发放租金补贴;在16日及以后的,当月按一个月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第三章 配租后的管理
第十条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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