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
差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监管银行:
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结算价格和销售基准价格之间差额资金管理,加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差额资金监管工作,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沪发改价督〔2016〕4号)等规定,制定《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差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11月27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差额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销售基准价格和结算价格之间差额资金及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结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工作实际,建立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差额资金监管工作机制,并及时归集销售差额资金至住房保障专户管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销售差额资金的定义和性质)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差额资金,是指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销售过程中,经批准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销售基准价格高于建房协议价格的差额资金。
销售差额资金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可支配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挪用销售差额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预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差额资金,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本市市属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过程中销售差额资金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住宅建设中心”)负责市属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房协议价格确定、销售差额资金的住房保障专户管理和差额资金清算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区筹集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销售差额资金管理工作。各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差额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管理方式和管理要求)
销售差额资金采用按比例监管或固定监管额监管两种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选择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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