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延长《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局各有关处室:
经评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意见》(沪工商注〔2015〕126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现就支持本市众创空间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各类众创空间主体设立。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众创空间”),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二、改革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支持各类众创空间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等。优化“互联网+”、“四新”经济等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支持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
三、改革众创空间经营场所登记。鼓励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各类众创空间,扩宽经营场所资源,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
四、推行集中登记。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指定众创空间内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创新主体,可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其住所申办登记。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4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