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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为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6日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
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
长护险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按照现行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有关登记征缴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
参保人员要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须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但在试点阶段,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逐步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参保人员按规定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申请。
四、需求评估
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受理后,需按规定接受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的评估。
符合长护险规定的参保人员,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五、待遇享受
(一)第一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第二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完成居民医保缴费且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在长护险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社区居家照护待遇
1.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时间根据相应的评估等级进行确定。
2.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者,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以及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选择每月增加相应的服务时间或领取现金补助,选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评估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六、住院医疗护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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