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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规范〔2019〕7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在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在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推动法治上海建设,使法治成为城市竞争力的核心标志”的要求,着力推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市场监管治理体系。确保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立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市场监管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三项制度”在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落实,以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求实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为原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市场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市场监管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任务措施
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应当坚持“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要求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在上海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相关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行政执法公示与“一网通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权责清单公示、双随机抽查事项公示等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1.强化事前公开。按照要求,通过录入等方式,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包括种类、依据)、程序(流程)、裁量基准、救济渠道等,在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办事指南、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等,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由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内容。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依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要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陈述、申辩、听证、回避、配合执法等依法应告知的事项。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按照要求,每年1月31日前,在公示平台上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上报主管部门。
4.建立健全执法信息更新、更正及撤销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本市文件要求,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更新;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更正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书面要求的,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行政执法决定有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的,应自前述情况出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音像(照片、音频和视音频等)等记录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坚持“合法、客观、规范”的原则,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完善文字记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文书格式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制发,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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