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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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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规范〔2020〕2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能上海分公司、申能(集团)公司、华电上海分公司:

为稳妥推进上海市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们对《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发改规范〔2018〕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20年1月19日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稳妥推进上海市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适用的主体为参与上海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及与其发生购售电行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企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优质服务、责权利相一致、准入服务与监管相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对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实施行政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依法开展监管和行政执法。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和交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发电机组准入发电市场基本条件)

(一)依法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纳入上海电力发展规划,依法定程序核准备案。

(二)业务许可证。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须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政府文件明文规定不需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厂除外。

(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发电企业。

(四)环保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和发电机组所在地环保标准。

(五)信用要求。企业及其负责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要求作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统一调度。发电机组全部电力、电量(含网对网市外机组协议分配全部电力、电量)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安排,发电机组有关信息应实时接入上海电力调度机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市外来电上网侧关口计量数据、水电水位监测数据等应实时接入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

第六条 (发电机组进入发电市场要求) 发电机组准入应符合上海电力市场交易各项规则确定的具体要求。对应进入市场而未履行市场准入程序的发电企业,视为自愿放弃市场电量,或接受市场强制出清电价。

(一)公用煤电机组。公用煤电机组除保障电量外的电量应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得,新增公用煤电机组全部电量应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得。其中热电联产机组应具备在线监测系统,满足对以热定电电量可监测、可计量要求,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组织出具的信用报告。

(二)公用气电机组。享受两部制电价的调峰气电机组、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发电机组可暂不进市场。热电联产机组,应具备在线监测系统,满足对以热定电电量可监测、可计量要求,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组织出具的信用报告。

(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海本地风能、光伏、生物质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暂不进市场。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和交易制度等重大政策进展,可再生能源可逐步进入市场。

(四)自备电厂机组。自备电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按照各项规则要求逐步进入市场。

(五)市外来电。纳入上海电力发展规划的市外来电、地方政府间协议电量应进入市场交易。其中,“网对网”市外煤电送沪容量、“点对网”市外煤电原则上参照本市煤机执行。鼓励市外清洁电源、重点是可再生能源与本市煤电、电网企业开展控煤压量替代交易或政府调节电量外购电交易。煤电企业也可委托售电公司开展控煤压量后的市外清洁购电交易。

(六)根据国家及上海电力市场改革发展情况,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调整准入机组范围。

第七条 (售电企业基本要求)

(一)准入要求。在沪开展售电、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本细则要求履行全部准入程序。

(二)经营范围。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企业,但只能有一家具有配电网经营权。售电企业可以在本地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三)业务独立。电网企业建立的售电企业应独立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售电公司。

第八条 (无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二)资产要求。与售电业务相关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其中: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客户服务平台具备负荷响应功能的(符合售电市场交易偏差考核要求;成立1年以内的按分项计量管理负荷调节能力占比为依据),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要求。须拥有10名及以上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质量管理能力、节能管理能力、需求侧管理能力、用户电能信息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在电力等相关行业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信用要求。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准入条件) 除应符合无配电网运营权售电企业所有准入条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

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具备可以接入电网企业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及时交互的技术支持系统,交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档案、交易数据、结算数据、合同管理、计量信息、统计信息等。

(九)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十)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配电网络分布图。

(十一)符合国家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业务增项程序)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方可开展售电业务。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一)在上海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或经法人单位授权、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并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用户。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上海市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政策要求,节能环保指标达标,投资项目经依法备案或核准的用户。无转供电加价的用户(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按照各项规则要求逐步进入市场)。

(二)大用户现阶段指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户;有多个不同电压等级供电的,只限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供电的电量;根据本市电力体制改革进展,有序放开大用户电压等级及用电量限制,适时将准入大用户电压等级放开至10千伏。大用户可自主选择直接参与电力市场、选择1家售电公司参与市场、或不参与市场。如选择售电公司参与市场,需以年为周期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期满前该用户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限制高污染、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企业参与市场,严禁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参与市场。大用户如选择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其注册和管理按上海市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规则执行。

(三)其他参与市场的用户(以下简称中小用户),应主要通过选择1家售电公司的途径参与电力交易,或选择不参与电力市场;经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风险测试通过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也可直接参与电力市场。根据上海电力体制改革进展,具体准入范围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十二条 (准入程序) 参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在工商机关进行合法注册,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 “一注册”。符合条件的新注册市场主体应先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登记,并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

(二) “一承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

(三) “一公示”。接受注册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要通过“信用中国(上海)”及上海市政府指定网站,将市场主体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相关材料及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发电企业的公示期为15天,售电企业的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内,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上海市信息中心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比对与审核。

(四) 注册生效。公示期内无异议且信用比对审核通过的市场主体,注册手续自动生效。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完成发电企业注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 公示期间存异情况处理。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各企业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核实处理。

(六)“三备案”。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企业注册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相关材料应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和电网企业,并通过“信用中国(上海)”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跨省区售电企业备案与管理)拟在上海电力市场开展跨省区售电业务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中小用户注册与管理) 根据本市中小用户的放开步骤,符合进入市场条件的中小用户,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平台网站提交准入申请材料,材料也可通过其签约售电公司代为提交。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用户清单,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有关信息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等网站公开。

第十五条(注册信息变更)

(一)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递交变更申请。

(二)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市场主体变更程序参照准入程序执行。公示通过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注册信息的更新。

第十六条 (市场风险管控制度) 为加强售电履约风险控制,促使售电公司依法依规经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另行制定市场风险管控制度,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权利与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交易,签订和履行优先发电、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确保发电机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电能和辅助服务。

(四)遵守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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