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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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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

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文化项目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文化专项资金安排的,经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发布并接受申报、组织评审的各类文化项目扶持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导向。主要扶持讴歌中国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思想、艺术水准和市场价值的精品力作和优秀项目。

(二)统筹平衡。坚持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科学决策、分工有序。

(三)公开公正。通过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社会主要媒体、各区行政事务受理大厅文旅服务窗口、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公开申报指南,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扶持对象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

(四)注重实效。建立健全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项目申报)文化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主体应符合各分项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请条件。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各文化资金申报指南中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申报内容需完整介绍项目整体建设情况和申请当年建设内容。

已获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过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扶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2年内受到过文化领域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得申报。

第五条(受理方式)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申报采取统一受理方式。

第六条(项目评审)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一)预审。对申报企业的资质和行政处罚记录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申报资质的企业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将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对2年内有文化领域行政处罚记录的申报主体不予受理。

(二)征求意见。征求区文旅局或社会团体主管单位对申报主体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申报项目可行性的书面意见,鼓励区文旅局对优秀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扶持。

(三)评审。由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预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各项资金的量化评审指标不低于总评审指标的50%。

第七条(项目公示)拟扶持的项目通过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以及社会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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