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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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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沪卫规〔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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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

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妇幼保健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原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发展思路,结合本市孕产妇保健服务与管理的新发展和新需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并经2019年12月31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3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20 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现将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计规〔2018〕87号)同时废止。我委其他原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原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发展思路,结合本市孕产妇保健服务与管理的新发展和新需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部分  机构与职责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负责辖区孕产妇保健相关规划制定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规范

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网络建设

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服务体系,包括孕产期系统保健服务网络、重点孕产妇管理网络和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网络,组织协调相关机构和专家参与危重孕产妇会诊、救治工作。

(三)技术管理

组织建立以妇产科、新生儿和妇幼保健为主的多学科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

(四)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并规范管理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

(五)质量管理

实施严格质量管理,包括组织定期质控检查、开展各类特殊病例的管理和评审。

督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依规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在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一)贯彻工作规范

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贯彻执行《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发挥网络作用

巩固本市孕产期保健服务的三级网络,做好各级机构间的协调工作,提高网络服务与管理效能。

(三)业务技术指导

组织同级专家组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推广适宜技术。

(四)质量督导评估

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督导;开展各类特殊病例的管理和评审。

(五)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按照健康教育工作流程,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相关工作;制定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要求,通过培训师资、开发宣教资料、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等,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六)信息管理

对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应用进行监测评估和质控;建立信息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报。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卫生监测相关信息上报和专项调查的信息收集等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对信息人员进行培训。

(七)调查研究

针对孕产期保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申报和实施公共卫生项目及各级课题的研究。

(八)保健服务

结合孕产妇不断增长的保健新需求开展保健服务,如孕前保健、心理、营养门诊等。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开展孕前、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和指导、孕情监测、早孕建册、孕产妇风险预警初筛、孕产妇随访和产后家庭访视等工作;建立家庭医生团队参与红色、橙色、紫色等高风险孕产妇管理制度;做好唐氏综合征等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宣教、妊娠结局随访等工作;及时收集、记录、上报相关信息;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的专业培训、质量检查和督导管理。

(二)经许可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医疗机构”)

1.各级助产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包括:设置孕妇学校、产科门诊、产科病区、分娩区以及新生儿区,提供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相关咨询、产前检查、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住院分娩、孕产期疾病防治、产褥期保健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设立产科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产安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业务培训、质量管理。

“产安办”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院内产科质量管理。

(2)负责助产技术服务和院内孕情监测等管理。

(3)按照孕产妇风险评估和动态变化情况,加强重点孕产妇全程追踪随访管理。

(4)对本院发生的危重孕产妇及时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抢救,并在救治过程中做好医患沟通。

(5)科学合理配备产科床位和助产技术人员,做好人财物保障工作,全面了解和管理医务力量、业务状况、工作流程、服务质量和追踪结局;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上报。

(6)协调做好妇幼信息化管理。

(7)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的质量检查和督导管理。

2.三级助产医疗机构。为下级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并承担重点孕产妇的转诊和会诊等工作;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拒绝孕产妇;加强对妊娠妇女重点监护,尤其是综合性医院应充分发挥综合诊治和抢救能力优势。

3.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本市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以下简称“危重中心”)应按要求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充实母婴安全多学科救治专家库;负责对口区域危重孕产妇的规范转会诊,确保抢救绿色通道畅通,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郊区新建三级医院发生的危重孕产妇,原则上先由其母体有危重中心的医院进行会诊、转诊,并加强质控管理。危重中心原则上不再转出危重孕产妇,对病情特殊的孕产妇,应由危重中心根据病情组织评估后决定后续救治方案。   

“产安办”应完善院内及对口区域危重孕产妇的会诊机制。根据危重孕产妇病情需要,及时组织院内多学科集体会诊;对疑难重症病例,加强院际沟通,发挥优势专科力量,开展跨院会诊。做好转会诊和抢救的各项记录、报告和管理;组织疑难和危重病例讨论、分析,举办讲座等业务活动,提高本院及对口医疗机构专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救治能力。

4.产前诊断中心。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筛查)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有关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提供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相关服务,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服务;按照职责要求和对应工作网络划分,接受进行产前诊断(筛查)孕妇的转诊,做好技术服务,加强信息和质量管理。

(三)各级各类非助产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非助产医疗机构应协助开展孕情监测,发现孕情应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育龄妇女到门急诊就诊时,需排除妊娠可能;对在内、外科等非妇产科就诊的孕产妇须请妇产科医师会诊并进行孕产妇风险评估,向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报告信息的同时落实追踪管理。

 

第三部分  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全程系统保健服务。目的在于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善胎儿生长发育环境,维护孕产妇身心健康;早发现、早干预孕产妇风险,预防不良后果发生;帮助孕妇安全分娩,危急时得到及时和有效救治;产后母亲顺利康复,婴儿健康成长。孕产期保健服务流程图见附件1。

一、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一)孕前保健

孕前保健服务是为准备妊娠的夫妇在怀孕前4~6个月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其目的是使妇女做到有计划、有准备的怀孕,预防和减少影响妇女健康和妊娠的不利因素,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内容包括:

1.健康教育与咨询

通过面对面咨询、讲座、宣传资料发放等形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孕前保健基本知识,并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2.孕前医学检查

重点了解是否患有影响生育或不宜生育以及影响后代健康的相关疾病。

(1)询问病史:包括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影响生育的疾病史及家族史等;

(2)体格检查:包括对男女双方全身体检,尤其是生殖系统的专科检查等;

(3)基本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糖、肝肾功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筛查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阴道分泌物、B超等;

(4)特殊检查项目:如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甲状腺功能检查、弓形虫IgM、巨细胞病毒IgM、风疹病毒IgG等。

3.健康状况评估

(1)对未发现异常者,进行孕前一般心理和生理保健指导;

(2)对有不良因素暴露史(如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者,建议其改善或避免不良生活和工作环境后考虑生育;

(3)对有不良生育史、遗传病家族史,或有重要脏器疾病、传染性疾病(包括生殖道感染及性传播性疾病)等特殊人群需转诊至遗传咨询或相关专科门诊,明确诊断、进行治疗和指导,提出是否适宜妊娠的意见。

4.健康指导

(1)建立健康生活方式,均衡饮食、适当运动,建议补充叶酸,口腔检查与矫治牙病、疫苗接种等;提倡适龄妊娠;

(2)指导适宜的避孕方法,选择适宜受孕时机和监测排卵的方法;

(3)介绍早孕症状以便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及早进行早孕建册,落实孕期保健。

(二)孕早期保健

孕早期保健服务是对妊娠13周前孕妇进行的服务和指导,其目的在于预防有害/致畸因素对胚胎的影响,及早发现不宜继续妊娠的妇女,及早采取干预措施。

1.孕情监测

通过孕情监测发现孕情,及时填写并报送《孕情卡》(见附件2),指导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常住孕妇及早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以下简称“孕册”)和孕产妇家庭访视记录单(见附件3)。

2.早孕建册(孕册)与妊娠风险初筛

(1)确定孕周;

(2)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3)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血压及妇科检查等;

(4)辅助检查:血、尿常规及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艾滋病筛查;

(5)妊娠风险初筛:按《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初筛表》(见附件4)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初筛,筛查结果阳性者(即筛查时有任何一项指标与《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初筛表》中相符者)应按规范要求及时转诊,并做好专案管理,落实随访。

3.健康教育

(1)孕早期主要生理变化和胚胎发育特点;

(2)营养、心理、口腔卫生和避免接触致畸因素的咨询指导;

(3)孕早期异常情况的识别及疾病预防知识;

    (4)确定分娩医疗机构以及告知规范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意义;

(5)发放《母子健康手册》。

(三)孕中期保健

孕中期保健是指对妊娠13周-27周末的孕妇进行的服务和指导。通过定期产前检查和相关监测了解胎儿的生长发育和孕妇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异常,及早进行诊治,维护孕妇与胎儿健康。

1.产前检查

至少3次(其中妊娠16-20周、妊娠21-24周、妊娠24-28周必须各有1次,发现异常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1)产科初诊

对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常住孕妇建立《产前检查记录》(见附件5,以下简称“产检记录”,俗称“大卡”),根据《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见附件6)进行首次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尚未建孕册者应填报《孕情卡》,并指导孕妇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

②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手术史、避孕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③确定孕周,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计算体重指数;

④进行全身体格、产科检查和妇科检查;

⑤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阴道分泌物、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甲状腺功能、乙肝病毒抗原及抗体;心电图;血糖测定;告知妊娠15-206/7周知情选择做唐氏综合征等产前筛查;未建册者需行梅毒和艾滋病筛查。

⑥有合并症者需与相关科室共同评估、诊治及监护。

(2)产科复诊

①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

②每次均需进行:体重、血压测量;尿常规检查;产科检查(宫高、腹围、胎心、胎位等);

辅助检查:妊娠18-24周超声筛查胎儿大畸形,妊娠24-28周做糖耐量试验(OGTT)。

2.健康评估和重点孕妇分类管理

(1)产科初诊时应严格按照《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预警评估,确定重点孕妇的分类;

(2)根据每次复诊检查结果,按照《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对所有孕妇进行动态评估及相应治疗,做好报告、转会诊和随访等工作;

(3)胎儿生长发育评估。

3.健康教育

(1)讲解孕中期母体主要生理变化和胎儿发育特点;

(2)告知定期产前检查的重要性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

(3)提供营养、心理、卫生及运动等指导;

(4)宣传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的重要意义及好处;

(5)孕中期常见并发症贫血、妊娠期糖尿病等)的识别与防治。

4.产前诊断

孕妇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羊水过多或者过少;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预产期年龄超过35岁;既往有反复早孕期自然流产、12周以后发生的胎儿停止发育、胎儿畸形、胎死宫内或新生儿死亡等),经治医师应告知孕妇,按照本市工作网络划分,到相对应的产前诊断机构进行产前咨询和诊断。

(四)孕晚期保健

孕晚期保健是对妊娠28周至分娩前孕妇进行的服务和指导。在此期间,由于孕妇的生理负担加重,发生疾病的频率及严重程度相应增加,因此加强母婴健康状况的监测和及时处理更为重要。同时,要指导孕妇为分娩做好生理、心理和物质上的准备。

1. 产科复诊

妊娠28-37周至少2次(妊娠37周后每周1次,发现异常者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除按复诊要求进行检查外,需复查血常规、肝肾功能等,及时追踪结果,重视异常情况并及时处理;妊娠36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检查(异常者可适当提前)。

2.健康评估

(1)妊娠28-32周、妊娠36-37周必须按照《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进行再次评估,并做动态评估小结;

(2)临床与超声结合, 评估胎儿生长发育状况;

(3)妊娠36-37周:综合各项检查结果,妊娠小结,预测分娩方式,评估分娩风险。

3.健康教育

(1)孕晚期母体主要生理变化和胎儿发育特点;

(2)孕妇自我监测胎动的方法,于妊娠30周开始进行,异常情况及时就诊;

(3)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

(4)孕晚期常见并发症(胎膜早破、早产、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的识别与预防;

(5)提倡自然分娩,包括临产先兆、分娩知识、分娩镇痛等;了解产妇对分娩的态度、认识和分娩方式的意愿,并进行针对性咨询指导;介绍医院分娩的服务和入院需做的准备;

(6)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知识。

(五)分娩期保健服务

分娩是一个特殊而关键的生理过程,需加强对孕产妇和胎儿健康情况的全面了解,加强全产程监护,积极预防和处理分娩期并发症,指导和支持自然分娩。

1.临产入院时全面了解孕妇情况,支持、鼓励自然分娩。

(1)接诊时详细阅读产前检查记录;了解孕妇病史、孕期情况及各项辅助检查结果;了解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

(2)产科检查:胎位、胎先露、胎心率,观察宫缩情况以及宫口扩张及胎先露下降情况;

(3)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功能、心电图。孕期未进行血型、肝肾功能、乙肝病毒抗原检测以及梅毒和艾滋病筛查者,应进行相应检查;

(4)全面评估孕妇健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内状况;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影响阴道分娩的因素。

2.第一产程保健服务

(1)应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理及心理支持;提倡导乐陪伴、分娩镇痛等适宜技术;

(2)指导产妇正确对待宫缩和阵痛,保持乐观情绪,可采用自由体位;关心饮食、排尿情况,积极开展分娩镇痛;

(3)密切观察产程进展:加强胎儿监护;观察并记录宫缩、宫颈扩张、先露下降情况;破膜时应及时听诊胎心,了解羊水性状;

(4)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预防滞产。对破膜时间长者要加用抗生素预防感染;

(5)密切监测产妇的生命体征,定时测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对有合并症的产妇需重点加强监护。密切监测胎儿情况,出现胎儿窘迫症状时要及时处理;

(6)减少不必要的医疗干预

①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规范用药,使用时需要有专人观察;

②正确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限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

3.第二产程保健服务

(1)积极预防产后出血: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胎儿娩出后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量;

(2)预防软产道裂伤和新生儿产伤

①规范实施助产技术,正确掌握手术助产和会阴切开的指征;

②胎儿娩出后,认真检查软产道,及早发现损伤,及时修补;

③对新生儿认真查体,及早发现产伤,及时处理。

4.第三产程保健服务

(1)积极处理第三产程,正确处理胎盘娩出

①仔细检查胎盘、胎膜、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

②发生产后出血时,准确测量出血量,迅速查找出血原因并积极处理,严格执行产后出血抢救常规及救治流程;

③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密切监测生命体征(不少于5次)、膀胱充盈情况、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剖宫产者需严密观察至产后6小时。

(2)积极预防产褥感染:严格掌握消毒隔离原则,合理应用抗生素

(3)预防新生儿窒息

①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并及时处理;

②胎儿娩出后应立即挤尽或吸尽口、鼻、咽部的粘液,及时清理呼吸道;

③所有助产人员及新生儿科医生,均应熟练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每次助产均须有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人员在场。新生儿复苏器械应完备,并处于良好功能状态。发现新生儿窒息,及时进行复苏。

(4)新生儿出生时处理:注意保暖;Apgar评分;断脐;滴眼、称重、测量身长和戴上名签;在出生后1小时内将新生儿抱至母亲胸前,进行早接触、早吸吮。

对在临产后发现的传染病产妇不能及时转诊的,及时进行隔离待产和分娩。

(六)产褥期保健

产褥期保健是对产妇从分娩结束到产后42天进行的服务和指导。目的是使产妇能顺利康复,母乳喂养成功和新生儿健康成长。

1.产褥早期保健(住院期间)

(1)产妇

①正常分娩的产妇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及时发现产后出血等异常情况;

②创造良好的休养环境,母婴同室;指导母乳喂养、合理营养,心理及卫生保健;

③密切观察:宫缩复旧、恶露性状、会阴伤口愈合、乳房泌乳等情况;通过测体温、脉搏了解全身健康情况;关注精神、睡眠、饮食是否正常,大小便是否通畅。对发热持续24小时以上不降者,应作全面检查,寻找发热原因;

④加强对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产后病情监测,重点加强产后出血、感染、产褥期血栓等孕产妇早期预防和管理。对合并心血管疾病以及伴有产后出血高风险因素等孕产妇须使用心电监护设备;

⑤产褥早期(出院前)再次进行产妇风险预警评估,明确评估结果,并在“出院小结”中加强针对性宣教指导,发放产后健康处方;尤其对高风险产妇,须待其病情平稳后方可出院,并指导出院后随访和治疗。

重视风险分类标识,在“出院小结”、孕册中“孕产妇保健服务记录”右上角和孕册封面右下角分别粘贴风险分类标识。同时将评估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2)新生儿

①进行全面体格检查,评估胎龄和生长发育,发现产伤,及时处理;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②保健与护理:检测初生新生儿的体温,帮助及早复温,体温未稳定前不宜沐浴;观察记录喂养、排尿和排便情况,注意第一次排尿、排便的时间,记录每天尿、便次数及颜色和性状;进行五官、皮肤、脐部等护理及称体重;

③母乳喂养:按爱婴医院的要求实行母婴同室,鼓励按需哺乳,并指导母亲和婴儿正确的喂奶和含接姿势。除母乳外,禁止给婴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④新生儿预防接种:按要求进行新生儿预防接种,并做好接种记录;

⑤按相关要求开展新生儿代谢性疾病(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及听力筛查等;

⑥加强高危新生儿监护,必要时转入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监护及治疗。危重新生儿转对口的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

2.产后家庭访视

(1)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除HIV和梅毒感染母亲及所生婴儿产后访视由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负责)。

(2)访视时间

①本区访视

第一次访视:对孕产妇风险评估为高风险的产妇,在出院后3天内进行;低风险或正常的产妇在出院后3-7天进行。

第二次访视:距第一次访视5-7天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访视或增加访视次数。

②代访:管理孕产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尽早发出代访单,以便代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时了解产妇分娩及出院信息,确保出院后7天内进行第一次访视。

第一次访视:对孕产妇风险评估为红色的高风险产妇,在收到代访单后1天内进行;其余产妇在收到代访单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次访视:距第一次访视5-7 天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需要增加访视次数。                                              

(3)访视对象

产妇:

    ①询问病史(包括查看出院小结),了解孕期、分娩及产后健康情况;

    ②检查:观察一般情况;关注精神状态(如产后抑郁等);测量体温、血压、心率;检查乳房有无红肿、硬结、乳头破损;了解子宫复旧以及腹部或会阴伤口愈合情况,观察恶露量、色、性状和气味;对合并呼吸、心血管系统疾病的产妇须检测血氧饱和度,必要时做血气检查。                                                                                                                                                                                                                                                                                                                                                                                               

③评估和指导

根据观察、询问和检查进行综合评估,按照《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初筛表》中“产后需要关注的症状和体征”进行产后风险筛查,评估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对发现有异常情况者进行指导,尤其是高风险产妇须督促其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做好随访工作。指导产褥期营养、卫生、活动、锻炼以及避孕和心理保健等,督促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新生儿:

①了解新生儿出生孕周、出生体重、有无窒息或黄疸、计划免疫、出院后的喂养、睡眠、大小便、新生儿听力和代谢性疾病筛查结果等情况;

②检查:观察一般情况、面色、精神、呼吸、哭声等;测体温、称体重、听心肺、检查头颅血肿、囟门、眼、耳、鼻、口、脐部及臀部等皮肤粘膜处有无感染或过敏症象等;

③评估和指导:根据观察、询问和检查进行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或就诊;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婴儿抚触及预防接种等指导。

(4)母乳喂养指导:观察一次母乳喂养过程,进行母乳喂养技巧指导,鼓励坚持纯母乳喂养至婴儿6个月。

3.产后42天健康检查:于产后42天至分娩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1)询问病史:了解产褥期内产妇及新生儿基本情况;

(2)体检

产妇:测血压、心肺听诊。剖宫产产妇注意腹部伤口愈合情况。盆腔检查:注意会阴伤口愈合情况,阴道分泌物的量、色、味、阴道前后壁有无膨出,宫颈有无裂伤,子宫大小、位置,附件有无炎症、包块等,发现异常应正确指导,积极治疗。

新生儿:测量体重和身长,全面体格检查,如发现出生缺陷,应做好登记与报告。对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理。有条件者开展婴儿行为测试。

(3)辅助检查

产妇:血常规、尿常规、白带常规等。

(4)保健指导

产妇:提供营养、心理、性保健与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方面的指导。

新生儿:提供婴儿喂养和儿童早期发展及口腔保健等方面的指导;新生儿听力筛查阳性者需复查。

(5)对产后42天内前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的产妇需予以高度重视,并按重点孕产妇管理及孕产妇救治转会诊要求规范落实诊治管理。

二、孕产妇健康管理要求

(一)孕情监测、早孕建册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常住孕妇孕情后,应及时填写《孕情卡》,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收到孕情报告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负责落实孕情的分发,按照本市户籍孕妇由户籍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外地户籍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的原则,将本区管理的孕情直接转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区管理的孕情转至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掌握孕情后7个工作日内需落实随访,积极宣传动员并督促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常住孕妇在孕13周内至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并及早到就近的助产医疗机构做第一次产前检查,以纳入全市孕产妇保健管理系统。

(二)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分类管理

1.妊娠风险预警初筛、转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现初筛异常的孕妇后,需填写《孕产妇初筛异常转诊单》(见附件7)。

(1)对初筛表中“需要关注表现特征及病史”可疑异常者,在初筛后3个工作日内督促和落实其至上级医疗机构产科门诊就诊,同时报告所属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重点关注;

(2)“辅助检查”阳性和“基本情况”异常者应在孕13-15周提醒孕妇至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3)其他项目异常者,督促其1个月内至上级医疗机构产科门诊就诊。

2.妊娠风险预警评估、报告

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筛异常或产科初诊首诊孕妇均应根据《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进行首次风险评估分类,排除相关疾病或明确疾病诊断,对确诊者作为“重点孕妇”进行风险分类(黄色预警为低风险,橙色、红色、紫色预警为高风险),并填报《孕产妇初筛异常转诊单》(见附件7-由社区初筛阳性转入者)或《重点孕妇报告单》(见附件8-初次发现者),其中评估分类为“红色预警”者应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橙色预警”者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其它颜色预警者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做好高风险孕产妇的专人专册专案管理。

对不宜继续妊娠孕妇(妊娠<28周, 患有继续妊娠可能严重危及生命的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孕妇),须由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进行多学科会诊、评估和确诊。确诊后填写《不宜继续妊娠孕妇报告卡》(见附件9),于当日立即报送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3.孕产期风险预警动态评估、会诊

在对孕产妇进行孕中、晚期产前检查以及产褥期出院前检查时,均应进行孕产期风险预警动态评估。复诊中首次评估或分类升(降)级者均需填报《重点孕妇报告单》,其中分类变化者需注明“升级”或“降级”。

需要会诊的重点孕产妇原则上以区内会诊为主,并填写《重点疾病会诊单》(见附件10);同时,应发挥辖区内三级综合性医院的综合诊治优势。医疗机构对转出的高风险孕产妇,应在发出会诊申请后负责追访落实其就诊情况(红色预警在3个工作日内;橙、紫色预警在7个工作日内);接诊医疗机构应在评估确诊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会诊意见。必要时可请市级对口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会诊,指导后续诊治。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需对辖区内会、转诊的重点孕产妇做好督促管理。

4.孕产妇风险预警分类管理

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根据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分类,在孕产妇保健服务记录(如孕册、产检记录、出院小结和孕册中的“孕产妇保健服务记录”)上进行相应预警颜色的标识。如同时存在不同颜色分类,贴较高风险的分类标识;同一颜色中存在多个疾病,在标识中央增贴“☆”标注;如合并传染病需加贴紫色标识。各相关机构应按职责对孕产妇做好相应的保健咨询指导和随访管理。

(1)绿色标识(正常):孕中、晚期和分娩前提供三次随访。随访内容围绕及时落实产检医疗机构、督促定期产前检查及胎儿畸形筛查、及时住院分娩、确认产后休养地址等妊娠各期保健指导和宣教;

(2)黄色标识:每月随访一次,随访主要内容为追踪重点孕妇转诊单或重点孕妇报告单确诊结果、了解其孕产期的动态变化(包括孕产妇风险评估分类的升、降级)、督促定期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确认产后休养地址等保健指导和宣教;

(3)橙色标识:病情较重,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妊娠合并症原则上应在二级或三级综合性医院进行产前监护及随访,直至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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