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2020年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
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资源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规划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
本规定所称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合并办理的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档案验收。规划资源部门在验收时进行地名核查、地质资料汇交核查。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验收。
土地核验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原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履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要求的情况进行的核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核验参照本规定执行。
档案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报送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进行的验收。
地名核查是指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地名批准文件后,按照批准的地名设置地名标志的情况进行核查。
地质资料汇交核查是指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汇交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资源验收事项的办理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各事项的检查依据、检查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法规和规范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包括:建(构)筑工程、线性工程、管线工程、乡村建设工程。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开工复验、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开工复验、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工作制度制订和机制建设工作,对各区规划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资源部门”)、各派出机构业务进行指导及监督,并对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开工复验、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及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由本机关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开工复验、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及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第五条(交叉项目管理)
土地审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主体不一致的建设项目,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及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第六条(系统平台)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通过“一网通办”受理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申请。办理结果应当及时上传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申请方式)
建设单位(个人)通过“一网通办”进行网上申报的,电子报件材料应加盖电子签章。
建设单位暂不具备电子报件条件、选择纸质报件的,应打印申请表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受理窗口。
第八条(多测合一)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应符合“多测合一”的要求,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规划资源部门应将“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单在“一网通办”平台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应在申报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前,委托一家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承担“多测合一”工作。
建设单位申请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提交的成果数据应符合“多测合一”成果标准。
规划资源部门将“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同步推送至大数据中心,实现规划资源、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民防、消防、房管等各部门验收数据的统一和共享。
第九条(面积计算标准)
竣工规划资源验收中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开工放样复验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完成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现场定界,并进行现场放样检测后,应当向市、区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开工放样复验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建设单位(个人)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应一次性提出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第十一条(开工放样复验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申请开工放样复验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资源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建筑工程)》;
2.《上海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开工放样检测);
3.基地全景照片、规划许可公告牌照片。
(二)线性工程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资源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线性工程)》;
2.《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检测成果报告书》(开工放样检测);
3.基地照片、规划许可公告牌照片。
(三)管线工程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资源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管线工程)》;
2.基地照片、规划许可公告牌照片。
第十二条(开工放样复验受理)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开工放样复验申请后,应当场出具收件凭证。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