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财政局、金融局(办)、科委,各商业银行:
为引导和鼓励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3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5〕74 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为切实做好信贷风险补偿工作,我们制定了《上海市2019-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 上海市金融工作局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2020年3月19日
附件
上海市2019-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和
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调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信贷风险补偿按照“分步、渐进”的办法,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选取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具有一定总量规模的信贷品种参与信贷风险补偿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进行划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为自2019年1月1日起3年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市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试点贷款”本金。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保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试点贷款”,在贷款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核销坏账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其损失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
第二章 补偿的机制和标准
第五条 为鼓励和支持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业务创新试点,市、区两级财政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本市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35:65的比例给予相应的风险损失补偿。
第六条 风险损失补偿具体标准为: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1.5-3%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20%;对“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3-5%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50%。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5%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二)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创等本市重点行业发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上海银保监局按年确定重点行业目录。对该目录涉及的“试点贷款”(以下简称“重点行业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1.2-3%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20%;不良贷款率3-5%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50%。对“重点行业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5%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沪设立,有完善的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银保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中小微企业“试点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
(三)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信贷风险补偿相关数据。
第八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贷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贷款对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 补偿额的计算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并获批的“试点贷款”品种为范围,以上海分行为单位(注:如为注册在沪的法人机构,仅针对该机构上海地区业务或上海分行,下同),按年度统一计算。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2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