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为推进政社分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基金会的民间性,经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民政部下发了《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对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为贯彻民政部的通知精神,现对本市基金会负责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会的负责人是指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包括基金会的名誉职务以及监事长和监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2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