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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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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各调查队,市局和总队各处室、系统各单位:

《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已经市统计局2020年4月29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20年4月1日第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2020年4月30日 


  

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市统计局和调查队系统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五条 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步骤:

(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性等因素,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根据不同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行为,初步确定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统计行政处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四)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五)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六)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七)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九)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十)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七条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是指以各种理由不提供统计资料,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在一年内1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一年内2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是指虽没有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但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规定期限提供。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在催报规定期限后2日内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催报规定期限后5日内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催报规定期限后5日内未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四)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是指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以上10%以下,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上30%以下,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30%以上60%以下,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60%以上90%以下,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五)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90%以上,或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是指所提供的统计资料没有及时全面反映实际情况,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同张统计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10%以下,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同张统计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10%以上20%以下,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同张统计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20%以上50%以下,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同张统计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50%以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五)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是指以各种理由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在一年内1次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一年内2次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是指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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