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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助力宝山打造成为“国际邮轮之城”、“智能制造之城”的积极作用,区发展改革委修订的《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号)、《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6号)、《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宝山“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加快现代化滨江新城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服务上海“四个中心”以及科技创新中心、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设立“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专项资金”)。为提高金融专项资金的服务能力,加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金融专项资金3000万元,镇(园区)按有关规定予以匹配。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金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本区金融业发展并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类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发展普惠金融,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区域范围内的各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本区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他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服务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纳入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的企业;
(四)符合相关补贴条款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
1、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从事合规投资业务的,经认定,可以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300万元。
2、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投资引进上市(挂牌)企业的,给予项目运营补贴。被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50万元补贴。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20万元补贴。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推荐机构)10万元补贴。
3、对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引进的企业,优先纳入上市挂牌培育库中,参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优先申报。
(二)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类企业集聚发展
4、对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贴。
5、对市外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能实际产生地方贡献的,给予30万元开办费补贴。
6、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的区域性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等金融服务机构落户本区的,按照实收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500万元。
7、对新引进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服务等非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其开户行在宝山,在我区租用或新购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并产生一定地方贡献,经认定,可以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3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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