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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规划资源规〔2020〕11号
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4月23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沪规土资规〔2015〕34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等规划文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可采取整改措施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建设内容不符合方案审核决定,可通过整改措施符合方案审核要求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建设内容不符合方案审核决定,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同意调整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建设内容符合规划管理要求或通过整改能够符合规划管理要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除此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市、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四)对逾期不改正的,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罚款。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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