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家政服务
管理平台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家政条例》)的规定,为保障《家政条例》的有效实施,规范本市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备案,以及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查询和管理,市商务委制订了《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家政服务平台”)的有效运行,规范家政服务平台上的信息备案、信息采集和信息查询活动,根据《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家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备案,以及家政服务平台的信息采集、查询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平台定位和职责)
家政服务平台是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行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可发布行业政策、动态,归集行业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家政服务平台的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家政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和系统维护。
第四条 (基本要求)
在家政服务平台上的信息备案、信息采集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信息查询应当便利社会公众,依法保障信息安全,对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第二章 信息备案
第五条(家政服务机构备案)
在本市设立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自设立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家政服务平台将以下基本信息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单位负责人;
(三)经营地址;
(四)联系方式。
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备案时,家政服务平台同步采集其资格资质、认证认可等其他有关信息。
前两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家政服务平台备案。
对于能够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的信息,家政服务机构可以不再重复提供。
第六条 (备案凭证)
家政服务机构完成备案的,可以通过家政服务平台自行打印机构备案凭证。
第七条 (备案注销)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于十五日内通过家政服务平台注销其机构备案信息。
(一)家政服务机构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二)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被吊销;
(三)家政服务机构签订的所有家政服务人员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履行完毕或解除,不再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办理备案注销前,将其家政服务人员备案信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家政服务人员备案)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签订居间服务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家政服务平台将其家政服务人员的以下基本信息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
(二)文化程度、资格资质、职业能力证书等能力信息;
(三)从业经历、健康检查等其他信息。
直接与用户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自行将前款规定的信息在家政服务平台上备案。本市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为家政服务人员自行备案提供指导。
第九条 (家政服务人员备案变更及注销)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于十五日内通过家政服务平台变更其家政服务人员备案信息。
(一)第八条第一款所述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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