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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
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0〕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政规〔2015〕347号)经评估,已重新修订。经2020年4月23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水务局
2020年4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严格控制河湖水面率,有效杜绝随意填堵河道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防汛安全、提高水环境质量和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和《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河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河道和现状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等。全市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河道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加强协调和管理,切实保护好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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