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家政条例》)的规定,为保障《家政条例》的有效实施,规范本市家政服务机构家政上门服务证的办理、发放和管理等活动,市商务委制订了《上海市家政上门服务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上海市家政上门服务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根据《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家政服务机构家政上门服务证(以下简称“上门服务证”)的办理、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上门服务证,是由家政服务机构发放、行业主管部门监制,用于识别家政服务人员身份信息、从业信息,具有可查询、追溯、评价功能的标识。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制上门服务证,明确样式、所载信息、编码规则、有效期限等事项。
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承担办证系统维护、信息核验等工作,提供上门服务证制作、补办等服务。
第四条 (上门服务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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