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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地名申报和
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0〕8号
《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4月23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原《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沪地办〔2015〕44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名的申报和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注销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市政交通设施类地名;
(二)居住区、建筑物类地名;
(三)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类及公共文体休闲场所地名;
(四)自然地理实体类地名与海塘、堤坝地名;
(五)开发区、围垦地和具有特定功能的区域等新生类地名。
第二章 咨询与查询
第三条 申请人在正式办理地名申请前,可向市或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咨询。
第四条 对不需办理地名审批手续的,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出具《不需办理地名申请意见书》。
第五条 对需要办理地名审批手续的,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所申报的地名进行重名、同音查询,并当场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第六条 在全市范围内各类地名不宜重名、同音。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市政交通设施类地名的申请与受理:
(一)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和桥梁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主干道以下的城市道路和桥梁名称由相应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二)隧道、轨道交通线路及其车站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三)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以下同)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区管河流上的码头名称由相应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四)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该类地名时,需提供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和图纸。
第八条 居住区、建筑物类地名,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该类地名时,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总平面图、地形图,申请该类地名更名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
第九条 市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类地名,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区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由相应的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建设单位申请。
申请该类地名时,需提供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规划用图。
第十条 自然地理实体类地名与海塘、堤坝地名的申请与受理:
(一)山丘、岛屿、礁名称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二)湖泊、水道、沙洲、滩涂、海塘、堤坝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三)市和区管河流名称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乡镇管河流名称由相应的区水务主管部门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该类地名时,需提供准确的地理位置示意图。
第十一条 其它类地名的申请与受理:
(一)区开发区、围垦地名称,由相应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二)具有特定功能的区域性地名或其它新生类地名,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申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本条所列地名时,需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和准确的地理位置图。
第十二条 申请各类地名均须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申请表格可向市或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索取,也可从网上下载。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应出具重名、同音书面查询结果。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时,需出具《地名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材料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地名申请补正材料告知单》。
第十五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出具《地名申请受理告知单》。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出具《地名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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