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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
印发《上海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国防办规〔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防科工局工作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上海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防科工办”)负责开展上海市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备案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管理配套政策,为备案单位提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及相关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备案工作中涉及专业技术的问题,可视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进行审查、审核。
第二章 备案申请审查
第四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生产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第五条 备案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国防科工办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光盘一份):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申请书》一份,填写有关信息,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所填报内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对应备案专业(产品)的供货合同或研制任务书(协议)等能够证明承担任务情况的文件,如合同和研制任务书过多,可提供产品清单,注明合同编号、任务来源等,原则上每申请一项备案专业(产品)必须提供至少一份对应的合同;
(四)保密资格证书或与用户部门(单位)签订的保密责任书;
(五)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备案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适应供货要求的国家标准的质量体系证书或证明文件;
(六)备案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开展《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可只提供第(一)(三)款要求的材料,备案的专业(产品)应在本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所列专业(产品)以外。
已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条件的单位,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时,可同时向市国防科工办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条 市国防科工办应对备案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专业(产品)是否在《备案目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内以及申请备案的专业(产品)是否与《备案目录》一致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不在《备案目录》内、不需要备案的专业(产品),应当为申请单位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的,应当告知备案申请单位,依法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为申请单位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事项告知书》;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与申请备案专业(产品)不符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备案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为申请单位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四)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与申请备案专业(产品)相符的,为申请单位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印制,并交备案单位留存。备案凭证样式按照国防科工局的要求统一制定。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31-WQZB-四位顺序号(顺序号与年度无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八条 备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报告并履行变更手续,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变更申请表》一份,同时提交本单位变更原因说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报市国防科工办变更备案。
第九条 市国防科工办对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变更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备案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其备案变更申请,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换备案凭证(备案号及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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