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劳动报酬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发挥劳动在管理和改造罪犯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罪犯劳动报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司法部关于创建示范监狱的相关要求,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罪犯劳动报酬是指罪犯通过参加狱内劳动获得的收入以及从罪犯劳动补偿费中列支和发放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监狱所有在押的从事直接生产劳动岗位、辅助生产劳动岗位和狱内勤杂劳动岗位的罪犯。
第四条(管理原则)
罪犯劳动报酬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管理应体现民警直接管理、按劳取酬、效率优先、专款专用和先做后结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机构)
监狱管理局罪犯劳动改造管理部门负责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制定、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相关工作;监狱企业(包括监狱总医院)负责罪犯劳动报酬结算、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资金来源)
支付罪犯劳动报酬是罪犯从事劳动生产的法定要求,罪犯劳动报酬在罪犯劳动补偿费中列支。
第七条(发放依据)
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局有关规定,凡从事直接生产劳动岗位、辅助生产劳动岗位和狱内勤杂劳动岗位的罪犯,每月都应给予劳动报酬。
罪犯劳动工时月考核的结果是监狱企业发放劳动报酬的主要依据。
罪犯劳动工时分为法定工时、计划工时和实际完成劳动工时。法定工时指监狱企业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罪犯每周5天劳动,每天劳动时间8小时;计划工时指监狱企业根据测算结果,安排罪犯完成生产任务所需的作业时间;实际完成劳动工时是反映罪犯劳动效率高低在计划工时上的体现,计算公式为:计划工时±超、欠工时。计划工时和实际完成劳动工时必须符合法定工时的规定。
监狱企业可根据罪犯劳动岗位的技术含量、难易程度等设定岗位系数,折算为罪犯个人劳动报酬核算工时。岗位系数仅用于罪犯劳动报酬的核算,不作为罪犯超欠产的依据。当天罪犯劳动报酬核算工时=(计划工时±超、欠产工时)×岗位系数。
监区可以对不同的岗位设置0.8至1.4的系数。直接生产劳动岗位的岗位系数应在产前分析会中予以确认并公示;辅助生产劳动岗位、狱内勤杂劳动岗位岗位系数应在岗位职责中确认并公示。监区参加劳动的罪犯中,岗位系数超过1的罪犯不得超过40%,超过1.2的罪犯不得超过15%。辅助生产劳动岗位、狱内勤杂劳动岗位罪犯不得设置超过1.2的岗位系数。未完成计划工时的罪犯,当天不得享有超过1的岗位系数。
第八条(发放标准)
监狱企业罪犯劳动报酬按当年罪犯劳动报酬额度予以发放。监狱企业每月参加劳动的罪犯人均劳动报酬不得超过600元。
凡从事直接生产劳动岗位、辅助生产劳动岗位和狱内勤杂劳动岗位的罪犯劳动报酬每人每月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元。不参加劳动的罪犯,不享有劳动报酬。
从事直接生产劳动岗位的罪犯劳动报酬应当根据当月实际完成劳动工时,结合劳动工时单价发放。
老病残罪犯申请参加劳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完成劳动工时,发放劳动报酬。
未成年犯实行半天劳动制度,以技能培训为主,监狱企业可参照成年罪犯劳动报酬标准按实际完成劳动工时发放劳动报酬。
新收罪犯或参加出监教育并集中关押的罪犯,当月参加正常劳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根据其实际完成劳动工时情况发放劳动报酬,在确定罪犯等级后纳入正常考核。
监狱企业应当按照辅助生产劳动岗位和狱内勤杂劳动岗位的岗位职责,以罪犯实际工作量核定实际完成劳动工时,以劳动报酬核算工时结合该类罪犯所在监区的劳动工时单价发放劳动报酬。
功能性监区从事辅助生产劳动岗位和狱内勤杂劳动岗位的罪犯劳动报酬按监狱企业平均劳动工时单价乘以劳动报酬核算工时予以发放。
监狱企业平均劳动工时单价计算方式为:监狱企业当月可用于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务加工产值中规定的劳动报酬总额除以参加劳动的罪犯法定工时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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