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

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绿化市容局、水务局供销合作社:

为切实做好本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要求,制定《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  

 

上海市水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2020年519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市级示范社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文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实行部门联合评定机制。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上海银保监局、市供销等部门联合评定。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与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认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五条 市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已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或对市级示范社的运行进行监测和重新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其理事长等主要成员应拥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近2年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成员人数超过150人的,可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 ,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涉及到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农机等服务类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

(五)服务带动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成员数量20人以上,养殖类、农机类、休闲农业类等合作社成员人数可适当放宽。实有成员数以成员大会通过,建立成员账户、按交易额参与可分配盈余人数为准。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连续两年有盈余分配。

(六)产品(服务)优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173.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