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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 监测办法的通知 |
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绿化市容局、水务局、供销合作社:
为切实做好本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要求,制定《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2020年5月19日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市级示范社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文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实行部门联合评定机制。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上海银保监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联合评定。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与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认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五条 市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已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或对市级示范社的运行进行监测和重新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其理事长等主要成员应拥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近2年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成员人数超过150人的,可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 ,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涉及到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农机等服务类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
(五)服务带动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成员数量20人以上,养殖类、农机类、休闲农业类等合作社成员人数可适当放宽。实有成员数以成员大会通过,建立成员账户、按交易额参与可分配盈余人数为准。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连续两年有盈余分配。
(六)产品(服务)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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