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临港新片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0〕1

 

 

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临港新片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了《临港新片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印发

临港新片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临港新片区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供应管理工作,进一步聚焦区域发展需要、更好实现人才集聚目标,现就临港新片区开展限价房供应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申请单位和对象

(一)申请单位条件

限价房的申请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和中国商飞总装备基地(上述三个区域以下统称“限定区域”)实际运营的机构,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限定区域的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清单内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区域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以及限价房的房源供应管理情况等,依据本《实施办法》在限价房供应工作启动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限价房供应实施细则。

(二)申请对象条件

在限价房供应的清单内单位中工作的技术或管理骨干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可以提出购买限价房的申请,且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本市城镇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在岗在编人才;部分紧缺急需的技术骨干人才,经区域管理单位认定后,学历可以适当放宽。

2、在房屋供应前,能够与所在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创业人才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证明材料等)且按规定已经在清单内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满两年及以上。

3、2019年度税前年收入应达到上海市个税申报基准及以上(企业申请人提供上一年度单位税务申报截图,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提供个人收入证明)。

4、符合限价房申请条件的人才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限价房(家庭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单身人士以本人为家庭),家庭应当具有本市商品住房购买资格,且未曾享受过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和临港宜浩佳园、海洋海事大学临港家园、临港限价房等临港地区以及洋山保税港区、中国商飞总装备基地和张江高科技园区的相关保障性住房。

5、人才及其家庭未被列入临港限价房申请中的不准购名单。

(三)优先申购对象

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在上海市名下无产权住房的,优先供应限价房(无产权住房情况需满足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发生过产权住房交易或赠与行为,如为离婚人士,离婚需满三年)。优先供应限价房资格的认定需经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后由区域管理单位审核通过。

二、供应价格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估价机构对限价房的房源、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参照周边商品住房市场行情等因素,以经评估后的市场价9折为限价房售价。

购房人在限定区域内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且年度税前年收入达到上海市个税申报基准及以上的条件下,经审核通过后,每年按照销售价格的5%予以返还,返还年限为5年。限价房供应房源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安装单元门禁人脸识别系统供后续居住情况查询。

限价房供应房源装修标准为购房人可自愿选择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装修套餐。

三、供应流程

(一)制定细则

区域管理单位应当在限价房供应工作开始前,按照本《实施办法》,分别制定各自区域的限价房供应管理细则。供应管理细则应当包括清单内单位的准入标准、认定程序及后续管理工作等内容。

(二)房源分配

区域管理单位应当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本区域限价房供应管理细则,细则备案通过后开展房源分配。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限价房房源供应情况,确定房源供应分配方案,通过公证部门认定的摇号软件进行摇号,将房源分配至各区域管理单位。分配至各区域管理单位的房源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售,未配售房源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收回。

(三)信息发布及单位清单的确定

区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房源分配方案,发布各自区域的限价房供应管理细则等信息,审核确定并公布本区域的清单内单位。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单位(应当为限价房供应的清单内单位)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2、申请人同意本实施办法、相关细则的书面承诺书;

3、申请人签名的限价房申请表;

4、申请人的身份、学历、居住证积分、职务(管理骨干人才)、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技术骨干人才)等证明材料及相关表彰奖励材料;

5、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缴纳清单;

7、2019年度税前年收入证明,企业申请人提供上一年度单位税务申报截图,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提供个人收入证明;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现状),此文件可至南汇新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就近办理;

9、申请人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情况的书面文件;

10、其他相关材料。

(五)审核程序

限价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轮公示”。

1、初审及第一轮公示

申请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初审单位”)负责初审工作。

初审单位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就申请人的身份、学历、居住证积分、获奖材料、婚姻状况、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纳、年度收入证明、技术或管理骨干人才等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初审单位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后将无异议以及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所有申请资料,一并报所对应的区域管理单位进行复审。

2、复审及第二轮公示

区域管理单位在收到初审单位报送的汇总名单及其他申请资料后,组织开展复审工作。

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区域管理单位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人,在核实相关情况后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仍为7天;第二次公示为终审公示。

公示期满由区域管理单位以人(家庭)为单位汇总名单,并根据复审汇总名单开展选房等后续工作。

(六)摇号选房和应做承诺

申请人摇号选房分为两轮进行,摇号方式参照新建商品住宅销售模式。

第一轮为无房申请人优先摇号选房。

区域管理单位根据分配到的房源和申请情况,在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及各单位工会负责人的监督下,组织经住房情况核查后的无房申请人家庭进行第一轮摇号选房。

第二轮为其余申请人摇号选房。

区域管理单位根据第一轮选房后剩余房源情况和剩余申请人情况,在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及各单位工会负责人的监督下,组织进行第二轮摇号选房。

区域管理单位汇总两轮摇号选房结果后向清单内单位和相应的申请人出具选房确认单。

限价房申请人在选房时应当同步签订入住承诺书,并和所在单位共同承诺:申请人不同时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公租房(含“先租后售”的临港产业区公租房);未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取得限价房不动产权证未满10年期间,不转让、赠与、出租、出借限价房,不改变限价房用途、不从事任何生产和经营性活动,不设定限价房购房贷款以外的抵押;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六个月内,由本人及家庭正式入住该房屋;同意各区域管理单位所制定通过的限价房供应管理细则中所要求承诺的其他有关事项。

(七)签订预(销)售合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167.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