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沪水务规范[2020]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6月11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0年7月3日
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户。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本市用水定额,并具体实施市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各有关区相关部门负责区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0.5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的1倍加收水费;第四档为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水费。
各有关区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用水实际,由有关区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区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五条(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基准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计量周期水量按季度为一个计算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市水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计费周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定额水量的核定原则)
市、区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按照分行业用水定额,综合考虑用水户的生产、生活需要,并结合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各类节水措施落实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定额水量。
第七条(年度定额水量的增、减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增加用水户的年度定额水量:
(一)被评为节水型(包括节约用水示范、节水标杆)用水户的,可在核定定额水量基础上按需增加30%以下;
(二)开展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可在核定定额水量基础上按需增加30%以下;
(三)落实节水措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可在核定定额水量基础上按需增加30%以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扣减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
(一)未按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的,扣减30%以下年度定额水量;
(二)在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开展节水载体建设、未开展节水技改工作、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等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扣减30%以下年度定额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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