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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20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202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 28017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二、调整时间
各单位可以从2020年7月1日起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的基数调整专栏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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