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沪府办规〔2020〕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21年底,市场监管、社会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司法鉴定、文化执法等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信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
到2023年底,全市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领域全面覆盖,信用监管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成为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事前信用承诺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1.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制定本市可开展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托“一网通办”“信用上海”和各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根据国家部署,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促进减证便民利企(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各部门要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因违反承诺被记入诚信档案的,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推行信用修复承诺,引导失信主体积极整改并做出守信承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拓展市场经营信用承诺类型。扩大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承诺覆盖面,推动实施自主公示型、行业自律型承诺。积极组织具有代表性的诚信典型企业主动公示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鼓励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开展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在“信用上海”和各区信用门户网站开通专栏,依法依规公示信用承诺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积极推动信用产品和服务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预警等产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专项资金扶持、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人员招录及晋升、表彰评优、公共服务等事项中,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信用信息查询(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快推进各部门业务系统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逐步将信用奖惩对象名单、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结果等嵌入各部门日常监管和政务服务办事流程中(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根据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完善本市企业法人、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信用中心负责)。探索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一体化示范区”)统一的公共信用管理制度,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和信用报告标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青浦区政府、市信用中心按职责分别负责)。深入开展“信易贷”,加快推动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信用融资服务,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上海银保监局、市信用中心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构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加强公平公正监管
4.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根据公共信用数据、行为、应用“三清单”,对政府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做到“应归尽归”(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水平,对养老机构、海关认证企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环境保护社会化服务机构、交通运输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等,建立信用监管信息数据库,提升数据归集质量,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共享(市民政局、上海海关、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5.完善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依托“信用上海”和各区信用门户网站,建设完善自愿注册填报系统。着力推动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较少的企业,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6.健全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在全面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一网通办”“信用上海”等网站,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为社会提供综合查询服务。推动税务、商务、司法、金融、交通运输等各领域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应明确公开期限;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7.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中心牵头)。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开展符合应用需求的区域性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对不同信用状况的监管对象,在监管资源分配、监管方法、监管内容和监管频次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和惩戒机制(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牵头)。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探索建立覆盖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市发展改革委、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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