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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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要求,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应急行规〔202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其培训点(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对新设培训机构要严格把关,对已设培训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
培训场所存在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的(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者工程款大于100万元),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应当在向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时,一并提交验收意见书或者验收备案凭证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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