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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市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0〕14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工作流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
本市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工作流程,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维护被征收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征地前期工作阶段
1.提前开展权属调查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次)编制过程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总体稳定、达到核发用地预审和选址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即可凭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开具的《土地权属调查边界确认单》开展房屋土地权属调查。
因实施阶段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深化引起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次)控制线及图则变更的,在符合“规划执行”的条件下,按相关规定编制控制线调整及图则更新成果,并将数据纳入规划资源信息系统。
2.核发选址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在取得用地预审和选址批准文件前,应具备用地范围基本明确、工程边界总体稳定等条件。
建设项目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规划土地意见书》。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土地收回
在建设项目取得用地预审和选址批准文件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土地收回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批准用地范围内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区规划资源部门向区人民政府上报《收回土地审核意见》,按照房屋征收和补偿程序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批准用地范围内无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区规划资源部门向区人民政府上报《收回土地请示》,区人民政府核发《收回土地批复》并指定部门落实补偿工作,收地公告和通知由区规划资源部门发布。
4.发布拟征地告知书
在建设项目取得用地预审和选址批准文件后,区人民政府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拟征地告知书》,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并按要求主动公开信息。同时,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范围、拟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所属村组等相关拟征地信息及时告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若拟征地范围涉及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应按信息公开要求发布《估价机构报名通知》,报名起止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估价机构的选定工作,并在估价机构确定后,将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沪规划资源施〔2020〕130号)的要求,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登记确认
(1)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前期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情况,进一步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包括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等。
(2)补偿登记确认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拟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办理补偿登记。
调查登记结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共同确认,并将调查登记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6.制定补偿方案
区征地事务机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并按照区规划资源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以及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
7.发布补偿方案公告
区征地事务机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同时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并按要求主动公开信息。
在方案公告期间,区征地事务机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当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听取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8.组织听证
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其中,“多数”即被征地范围内半数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和提供。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情况,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区征地事务机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当修改方案并再次公告。
9.报批补偿方案
区规划资源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同步上报区人民政府。若拟征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新变化的范围内需补充开展相关征地前期工作。
区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况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以及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并保证相关费用足额到位。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告知书》、《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告知书》。
10.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费用支付协议和补偿协议
用地单位与区征地事务机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协议、附生效条件的征地房屋补偿费用支付协议;用地单位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支付协议。区征地事务机构(或经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与被补偿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附生效条件的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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