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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精神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本市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或者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本市缴存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外省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申请异地贷款的,应当满足住建部关于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规定,其他贷款条件以贷款城市相关规定为准,提取条件以缴存城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 贷款城市与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的信息平台和规则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且符合本市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
(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予以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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