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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试行)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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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规宗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赋予其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要求,完善与新片区发展相适应的商事主体登记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386平方公里)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即以申请人信用承诺为基础,推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审查智能化,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实行行政确认。

第四条(商事主体类型)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新片区商事主体登记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按照事权划分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新片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工作。

第六条(登记原则)

实施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应当遵循意思自治、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依法确认、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商事主体责任)

申请人应当履行真实、完整和准确申报的义务,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经登记确认的商事主体应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八条(商事主体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登记实行告知承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情形进行计算机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告知申请人可能与拟申请企业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单和可能存在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强制更名等法律风险。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申请人作出相关承诺后,登记机关不再对名称是否与他人近似等情形进行人工审查。

对于已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计算机自动比对的名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公众误解等情形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不予登记。

第九条(商事主体住所)

商事主体住所应当满足《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和新片区管委会对新片区企业住所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可以使用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登记。新片区管委会应当针对集中登记地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对经登记机关备案的集中登记地实行住所自主申报,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承诺书即可予以登记,无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第十条(商事主体经营范围)

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实行自主申报。完善经营范围规范化词典库和经营范围自主申报辅助查询服务系统,申请人可在线自主勾选经营范围,自主选定经营范围。登记机关不再对自主勾选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同时,依托新兴行业分类指导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新兴行业“身份认证”问题。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身份核验)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登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登记机关可以利用现有信息技术等手段核验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审查方式)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等材料真实、合法的,除以下情形外,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一)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

(二)相关部门抄告,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况的;

(三)第三人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反映,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况的。

因民事纠纷引发商事主体登记确认结果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第十三条(开办企业)

申请人通过上海市开办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完成一表填报后,选择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使用手机APP完成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并在线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签发电子营业执照,切实减少企业跑动次数,实现全程“零见面办理”。

第十四条(简易注销)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商事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商事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20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全程电子化注销)

完善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探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市注销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的结合运用,试点全程电子化注销改革。

第十六条(备案公示)

涉及清算组成员、清算人成员名单等备案事项由商事主体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窗口服务)

登记机关全面优化窗口服务,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完善商事主体登记确认相关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为申请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及时更新章程、协议等示范样本,切实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完善线下“一窗通”服务专区,实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发票、公章等“一窗发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关)

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机关”)负责承担属地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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