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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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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委〔201941号),促进技能人才的培养,鼓励劳动者以社会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职业技能素质,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总体原则)

(一)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申请补贴的培训项目需纳入临港新片区培训补贴项目目录,主要包括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上海市技能人才引进目录相关培训项目、临港新片区技能人才引进目录相关培训项目、由临港新片区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认定的技能培训项目、由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等机构实施认证的自主开发类培训项目等。培训补贴项目目录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结合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国家职业资格序列、上海市技能人才引进目录、临港新片区技能人才引进目录内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劳动者可自主择校、自费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个人。

(四)由临港新片区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认定的技能培训项目,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联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纳入临港新片区培训补贴项目目录,行业代表性企业所雇劳动者在本单位参加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个人

(五)由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等机构实施认证的自主开发类,或由具有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国际性培训机构实施认证的技能培训项目,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后,纳入临港新片区培训补贴项目目录,劳动者可自费参加相应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个人。

(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季度受理申请和核准发放,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实行总量调控。

第二章条件标准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单位条件

1、符合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财税户管地均在新片区的企业;

2、新片区重点扶持,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企业。

(二)个人条件

1、上述单位在新片区工作的在职从业人员,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单位派遣制员工须与派遣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需为临港新片区内注册经营的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

第四条(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参加培训补贴目录内项目培训或未经培训直接申报培训补贴目录内项目本市相关职业技能鉴定,于202011日起鉴定合格取得四级(中级)及以上相应证书,且从业岗位(工种)与证书相符的,通过以奖代补给予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证书的,每人补贴2000元;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每人补贴3000元;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每人补贴4000元;

(二)参加经认定的其他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补贴标准参照条目一,最高不超过每人4000元;

(三)补贴对象每人可享受的培训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五条(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上海临港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线上提交申请材料(http://www.shlghr.com/service/)。

(二)审核:对已受理的申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补贴标准。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拟补贴人员名单,通过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且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补贴资格;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补贴范围。

(四)发放:列入补贴范围的,按核定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如当年审批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确定的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的,延至下一年度受理申请。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临港新片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派遣制员工需提供单位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务派遣公司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近期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

以上原件材料均以PDF扫描形式上传,所有材料材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责任追究)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今后不得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员工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及补贴自202011日起执行,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临港新片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目录

2、临港新片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附件1

临港新片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目录
  (2020
版)

职业技能鉴定项目

01

磨工

02

锻造工

03

锅炉操作工

04

模具工(塑料模具工)

05

模具工(塑料)

06

塑料模具工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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