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的通知
沪药监规〔2020〕3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控制和预防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和安全事件,提升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并经2020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2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效能,控制和预防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和安全事件,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实施约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约谈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为防范和控制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隐患,针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通过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督促其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并督促其整改,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约谈原则)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约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约谈情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
(一)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事件的;
(二)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
(五)注册资料虚假、临床试验用样本存在真实性问题的;
(六)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
(七)产品召回不及时、不到位的;
(八)信用等级评定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属地管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对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药品监管局组织约谈:
(一)发生重大(Ⅱ级)及以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
(二)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化妆品安全事件的;
(三)违法违规行为在本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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