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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20〕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发〔2017〕5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8日
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审计局在安排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区审计局审计。
第五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六条 市审计局在组织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 市审计局在实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招标、竞聘等竞争方式,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审计局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安排、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含电子数据),定期通报市审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定期向市审计局提供有关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情况(含电子数据)。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向市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同时,应当将申请抄送市审计局。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计划及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市政府、审计署的要求,确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
市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可以制定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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