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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贷款贴息(贴费) 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贷款贴息贴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贷款贴息(贴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8日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贷款贴息(贴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贷款贴息贴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贴息(贴费)资金,是指从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规定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贴息(贴费)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贷款,是指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贴息(贴费)资金的市、区财政分担比例按照《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8﹞2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条件、标准
第五条 贴息(贴费)项目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涉农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市农业主管部门明确的重要工作(项目)的经营主体。
第六条 贷款贴息(贴费)对象为项目前两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银行立项的贷款,并只对项目上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进行补贴。
第七条 贴息范围。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收购农产品、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贴费范围。贴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担保费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
第八条 贴息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农业发展规划要求,有效提升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认定)2年以上。
(三)涉农企业项目申报需满足:(1)流动资金贷款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300万元(含)以上;(2)固定资产贷款单笔贷款300万元(含)以上;(3)单个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含)。
(四)固定资产投资的跨年度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承担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一次申请连续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对收购农产品、购买农资等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周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贴费条件。对“双控”标准范围内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担保费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给予补贴。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双控”标准。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经营主体贷款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承担市委、市政府、市农业主管部门明确的重要工作和重点保障内容,并符合条件经营主体贷款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8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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