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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20〕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生活在上海的孤儿更加幸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保障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拓展孤儿保障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等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有监护能力的本市户籍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应依法承担孤儿的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担任孤儿的监护人。对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安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类孤儿统称为“社会散居孤儿”。
(二)机构养育。经查找无法找到法定监护人,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弃儿身份的未成年人,由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
(三)家庭寄养。对由户籍所在地区政府妥善安置的社会散居孤儿和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未成年人,可通过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寄养,并给予寄养家庭孤儿养育费用补贴和劳务补贴等。
(四)依法收养。对依法收养孤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符合收养条件的寄养家庭对被寄养的孤儿有收养意愿的,可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孤儿。对由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且已完成学业,经综合评估具备回归社会生活能力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回归社会安置。经综合评估,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孤儿成年后,转入本市相关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继续供养。
二、完善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继续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核拨,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部分按照实际拨付至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和各区外,其余资金分别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对社会散居孤儿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对其他社会散居孤儿,按照标准全额发放。社会散居孤儿所在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已全额领取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救助。
(二)提高孤儿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进一步做好将孤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的衔接工作。社会散居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费用、参加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费用、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等,参照本市低保家庭成员直接给予医疗救助,不再核定其监护人家庭实际经济收入,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保障水平。机构养育孤儿参保及医疗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区和慈善组织可以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养育孤儿的常见病治疗、日常保健和康复,由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负责,急、危、重症由市级定点医院救治。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将在籍在读孤儿全面纳入各教育阶段的资助范围,资助办法按照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实施,高校为本科及以上教育阶段确有困难的孤儿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生和硕、博士研究生等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补贴。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按照“就近、便捷”的原则,根据残疾孤儿入学入园综合评估结果,将残疾孤儿分类安置在普通幼儿园、中小学随班就读或者在特殊学校、特教班就读。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可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残疾人学生助学补贴政策。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创业。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按照规定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成年后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优惠政策扶持。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对城市孤儿及其抚养家庭或孤儿成年后单独居住,符合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及时受理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落实相应的住房保障待遇;对农村孤儿及其抚养家庭经济困难且住房系危房的,所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要主动关心,及时将孤儿住房纳入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计划;对农村孤儿成年后无自住房的,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所在区的相关规定,组织村民和当地社会力量帮助其改造或新建。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机构养育孤儿成年后回归社会安置的,按照本市关于孤儿成年后回归社会申请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计划安置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将他们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落实好相应的住房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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