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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局修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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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20〕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局修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市场监管局修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5〕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3日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餐车的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上海市流动餐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区政府职责)

  区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明确所在地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可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集中配送、规模化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区政府可根据区域实际,结合群众需求,对食品摊贩经营活动集中的区域(点)进行评估,科学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为便民临时性场地,不可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负责对食品摊贩在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经营区域(点)以内,违反生活垃圾分类、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集中收运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投放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将食品摊贩的公示卡发放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等部门。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经营的联合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免费教育培训。同时,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满足市民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提供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必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社会参与和行业自律)

  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贩的管理,为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服务。

  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加强食品摊贩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摊贩依法经营。

  第七条(责任保险)

  鼓励食品摊贩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行业协会、物业管理方、集市组织方等单位组织食品摊贩采取集中投保的方式,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食品摊贩的责任)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摊贩应当在区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九条(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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