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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
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上海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现更名为《上海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11月2日经市绿化市容局第三十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1月20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一步提升全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运营监管成效,确保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计量准确、按类处理、环境友好、高效运行,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运营监管工作。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是本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运营监管的主管部门。
市绿化市容局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负责本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运营监管的具体事务。市废管处负责市属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市属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管,并对其余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运营监管开展指导和监督。
各区绿化市容局(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区属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区属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管,以及对街镇管设施的运营监管开展指导与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镇管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管。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负责老港生态环保基地内生活垃圾处置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设施运营单位作为设施运行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履行运营责任,负责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提高设施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监管措施)
各级绿化市容部门及有关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分工,并作为本市相应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的运营监管工作责任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应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管体系、监管制度和工作流程,对转运、处置设施运营情况实施监管。
(二)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与专业监测(检测、监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管工作。
(三)定期召开监管例会,传达、布置和执行上级及监管单位工作要求,对已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条(信息系统建设)
监管单位应健全完善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将转运、处置设施所有信息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接入上海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转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的“一网统管”建设,提高运营监管的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监管事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针对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活动的监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称重计量。针对各设施的称重计量器具技术性能、适用状态、计量数据等项目进行监管,实时反映生活垃圾流量流向,确保计量数据准确。
(二)运营效率。针对各设施的运营任务和时长、运行参数指标、运营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应对应急突发状况等项目进行监管,确保设施高效、稳定运行。
(三)环境效果。针对各设施运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管,确保设施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四)经济效益。针对各设施的经济消耗、能源消耗控制、直接或间接产出的有价值物数量、品质等项目进行监管,确保设施运营成本控制在合理的价值空间。
(五)社会效应。针对各设施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参数指标公示、公众开放、信访处理、承担社会责任等项目进行监管,实现设施社会效应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七条(称重计量监管)
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的计量监管遵循分类计量、分级管理原则,按照“一车、一牌、一品类、一任务”,并使用车辆号牌作为电子身份认证,实现生活垃圾计量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至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计量系统。
(一)计量设施设备
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00吨/天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必须安装满足双向(进场、出场)计量要求的固定式自动计量装置。
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吨/天且小于300吨/天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安装固定式自动计量装置,若受条件限制不能安装固定式自动计量装置,必须安装便携式自动计量设备,便携式自动计量设备应具有垃圾类别和计量数据匹配功能。
设计规模小于50吨/天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安装固定式或者便携式自动计量设备。若同时受到场地条件和称重技术的限制,不能安装自动计量设备的,应由区绿化市容局确定该设施的能耗消耗与转运、处置量的换算比例(以下简称:能耗计算方式),并向市废管处报备。
(二)计量服务单位
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计量的日常运行操作,应由专业的计量服务单位承担。计量服务单位应确保系统运行稳定、传输及时准确、数据保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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