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沪科规〔20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3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转化项目,可依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关的人才支持政策。
第四条 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的统筹指导下,建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转化项目认定会商机制。市科委负责开展转化项目认定,并委托项目管理中心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人才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 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五)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 申报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认定:
(一)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转化成果,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
(二)支持具有较强开放式创新能力的项目单位,通过订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等技术合同,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 申报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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