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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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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规范〔2020〕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体系,提高市级建设财力投资效能,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强化市级建设财力项目投资控制,提高市级建设财力投资效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相关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第四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实施代建制,并负责代建制的统筹协调。

市财政局作为主管代建制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应经验、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

第六条   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单位试行名录管理。代建单位名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产生。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录管理。在定期审查中认定为已不符合条件,或绩效考核未达标的代建单位,将调整出名录。

第八条  申请进入名录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咨询资信、工程设计资格、工程监理资格之一

(二)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业绩;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代建工作。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代建项目中,承担项目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其他相关业务,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实行年度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概算执行、安全文明生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项目绩效管理、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等。

 

第三章  项目(法人)单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主体。项目(法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专项规划、专项发展规划需要,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在代建单位确定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办理项目相关前期审批手续;代建单位确定后,向代建单位移交已办理前期审批手续的资料,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后续项目相关前期审批手续;

(二)参与项目有关招投标工作;

(三)筹措自筹资金,参与申请项目用款拨付,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监督代建管理工作;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六)项目单位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期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向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管理等部门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须同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公章。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或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应当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监管

  

第四章  代建制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要求实施代建制。

第十七条  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主管部门(单位)或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组织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公平、择优、高效”原则,综合考虑代建单位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信用状况等因素,在代建单位名录内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产生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主管部门(单位)或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作为合同见证方。

项目代建合同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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