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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征收安置
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征收安置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征收安置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及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旧区改造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征收安置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安置房贷款),是指本市旧区改造的居民在征收补偿中选择征收安置住房且征收安置住房的价格(不含其他费用)超过其获得的征收补偿金额,就征收安置房屋需补交差价部分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支持范围为经本市旧改管理部门确认,列入本市旧区改造对象的项目(以下简称旧改项目)。
第二章 贷款政策
第四条 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除满足本市公积金贷款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为被征收的居住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或户口所在地为被征收房屋的其他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户籍人员),已就被征收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地块签约期结束,该征收补偿协议已达到生效条件;
(三)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征收安置房价款超过被征收人及户籍人员获得的补偿金额,需被征收人或户籍人员支付差额;
(四)所购买的征收安置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且借款人必须作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并在放款前已落实“供应单”作为放款条件;
(五)借款人就购买征收安置房屋申请贷款的,需取得被征收人与户籍人员的一致同意;
(六)一个借款人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仅能就一套征收安置房申请贷款;
(七)借款人已就购买征收安置房屋进行公积金提取的,不得就购买同一套房屋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符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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