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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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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20〕2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现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农村留守儿童(以下简称“留守儿童”)是指生活在本市郊区农村地区,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籍或父母一方为本市农业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留守儿童是本市儿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以家庭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基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留守儿童的各项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家庭尽责。父母是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必须依法尽责。建立家庭监护支持系统,积极开展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是加强政府履职。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区、街镇属地责任,加强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是倡导社会参与。贯彻“儿童优先”的理念,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积极力量,共同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四是强化统筹兼顾。对留守儿童中的困境儿童,要结合本市困境儿童保障体制机制,统筹安排落实好关爱保护和保障等政策措施。

三、建立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指导和监督家庭履行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政府要指导和监督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和渠道,对外出务工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教育,教育父母履行照顾、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根据本市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入地的特点,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建筑安装、家政服务、医院护工、养老护理、美容健身等相关行业,开展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督促未成年人父母与留守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留守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二)落实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区域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因人施策、按需帮扶,确保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留守儿童。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对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留守儿童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生活照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给予支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动态管理。区民政部门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必要时,接受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委托,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对重点对象进行妥善照料。

(三)加大学校关爱保护力度。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对所有留守儿童安排校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进行结对帮扶,及时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并给予必要的关心支持。要通过电话、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积极开展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并予以疏导和纠正。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关心关爱,防止因留守儿童学习困难而辍学。

(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行业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开展促进职工关爱留守儿童的活动,引导留守儿童家长及时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切实担负起教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残联要组织开展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

(五)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要通过孵化培育、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志愿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深入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留守儿童托管服务。

四、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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