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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

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调查机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已经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1217

 

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管理,规范房屋权属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程序及其成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调查业务范围)

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办理下列房屋权属调查业务:

(一)在建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预测(以下简称房屋预测);

(二)建成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实测(以下简称房屋实测);

(三)房屋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变更调查;

(四)房屋灭失调查;

(五)房产平面图修测(即: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形状及相关地形要素等修测);

(六)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房屋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实地查看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实地查看房屋权属状况。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灭失房屋的注销登记前,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灭失调查。

房屋管理部门在履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时需要房屋调查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调查。

第四条(调查程序)

房屋权属调查及成果管理,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

(二)受理;

(三)下载基础数据;

(四)实施房屋调查;

(五)上传成果数据;

(六)出具成果报告。

第五条(委托调查)

委托人应当向调查机构明确委托办理的房屋权属调查事项,并按照本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房屋预测的资料提供)

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委托办理房屋预测的,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委托书面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表;

(四)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总平面图、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图;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

(六)调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涉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专有部位和共有部位使用状况说明。

房屋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及业委会用房有批准意见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民防管理部门对民防工程有批准意见的,还应当提供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地名管理部门对地名有批准意见的,还应当提供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房屋实测的资料提供)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办理房屋实测的,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委托书面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表;

(四)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总平面图、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图;

(五)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六)建筑竣工总平面图、房屋建筑竣工平面图;

(七)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

(八)调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涉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专有部位和共有部位使用状况说明。

涉及机动车库车位建筑面积测算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库车位批准文件。

房屋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及业委会用房有批准意见的,还应当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民防管理部门对民防工程有批准意见的,还应当提供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地名管理部门对地名有批准意见的,还应当提供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办理过房屋预测的项目,还应当提供调查机构出具的房屋预测的房屋权属调查报告书。

存量房地产因合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无法提交记载土地状况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应当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进行“多测合一”的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房产平面测量)。

第八条(房屋变更调查的资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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