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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告知承诺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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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新出规〔2020〕13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

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现将《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20年12月4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上海市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人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告知承诺方式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及变更审批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及变更审批,并对其进行监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单位、个人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的,应当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领登记表(加盖公章或业主签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3.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仅限企业,须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档案);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仅限企业,身份证或护照或通行证)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仅限个人,须核对原件);

5. 企业章程(仅限企业,须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档案);

6.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合同、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本市政府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收到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发出的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与承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办材料。

第八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本办法第条规定的1、2、4、6项材料,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剩余未提交的材料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提交

十一  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十三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  对被审批人作出承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记入诚信档案系统,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  本办法自20211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上海市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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