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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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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2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

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要求,强化全球人才资源配置功能,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综合生态体系和人才发展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括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的留学人员。

前款所指留学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市重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紧缺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留学人员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三)在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高层次留学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留学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引进留学人员的政策、规划,建设留学人员来沪创新创业交流平台,增强本市对留学人员的吸引力、凝聚力,对引进留学人员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工作进行效益评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社会团体及留学人员用人单位等要加强对留学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同时,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其在上海工作和创业提供便利。

第六条 建立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研究解决留学人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留学人员服务窗口,做好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政策咨询、业务受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留学人员为本市服务的方式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鼓励留学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和优势,通过回国讲学、进行学术技术交流、创办企业、从事考察咨询、接受委托开展合作研究、开展中介服务、兼职等多种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入外籍的除外)、顾问或咨询、技术专家;

(二)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三)担任国有企业法人代表;

(四)在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或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中高级管理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五)投资教育、健康医疗等产业或开办建筑设计、律师、会计、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七)担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八)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学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

(九)在境外开展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的研发活动,或将境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发;

(十)依托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促进国际人才交流;

(十一)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本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或在本市设立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接国际创新资源,为国际创新成果孵化和转化开展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专业服务;

(十二)应聘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

(十三)以其他方式为本市服务。

第八条 不断推进长三角地区留学人员工作一体化发展,推动跨区域合作、人力资源共享和高层次留学人才有序流动。鼓励留学人员通过各种形式,为长三角地区服务。

第三章 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依法依规享受优惠政策提供资格认定等相关服务,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享受相关待遇提供便利。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先受理留学人员委托国内亲友代为申请创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再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以方便留学人员来上海投资创办企业。

第十一条 在国家和本市允许和鼓励投资的行业范围内,留学人员可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也可自办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资,还可用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可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并可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资金。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归口管理,会同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指导、扶持,定期对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考察评估。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关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高新技术项目评估机制,选择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入创业园,使其真正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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