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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
安全质量监督措施文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措施文书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20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2月1日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措施
文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措施文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信息化和精细化监督,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具体负责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实施工作。
相关区水务局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措施文书的管理。
第四条(监督措施文书)
本办法所称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措施文书包括下列4种:
(一)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整改指令单(以下简称安全质量整改指令单、附件1);
(二)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整改指令单(以下简称局部暂停施工整改指令单、附件2);
(三)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整改指令单(以下简称停止施工整改指令单、附件3);
(四)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恢复施工通知书(以下简称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4)。
第五条(责任主体)
参与水务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是安全质量责任主体。
第六条(安全质量整改文书)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责任单位未落实下列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存在安全或者质量隐患时,应当制发安全质量整改指令单:
(一)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或者未履行安全质量法定职责的;
(二)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四)深基坑、脚手架、临时用电等安全措施设置不规范或未设置警示标识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机械的;
(六)未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七)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实际或者现场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质量自检,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的。
第七条(局部暂停施工整改文书)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责任单位未落实下列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质量情形时,应当制发局部暂停施工整改指令单:
(一)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商品混凝土的;
(三)不按图施工,包括几何尺寸、施工技术文件规定的参数未检验、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四)违反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五)工序检验不真实,伪造或者变造资料的;
(六)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履行现场管理职责的;
(七)继续施工将导致隐蔽工程质量问题被隐蔽或发生事故可能性较大的;
(八)未按安全质量整改指令单要求落实整改的。
第八条(停止施工整改文书)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责任单位未落实下列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质量情形时,应当制发停止施工整改指令单: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降低施工现场施工许可条件的;
(三)未按局部暂停施工整改指令单要求落实整改的。
第九条(文书制作)
监督措施文书应通过“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统一生成,并由两位及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条(整改期限)
执法人员在制发监督措施文书时,对涉及安全、质量问题整改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涉及局部暂停施工整改、停止施工整改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经市或相关区水务局核实后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十一条(文书签收)
监督措施文书应当由责任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收。责任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确无法现场签收的,可委托责任单位相关人员代为签收,并注明签收人职务信息。
若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监督措施文书上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
责任单位对监督措施文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监督措施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或相关区水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或相关区水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落实整改)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措施文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市或相关区水务局提交整改回复材料或者复工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整改核实)
市或相关区水务局对责任单位提交的安全、质量问题整改回复材料无疑问的,应当进行销项处理;对回复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五条(现场复工核实)
市或相关区水务局应在收到责任单位提交的复工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复工核实,对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制发恢复施工通知书;对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不得制发恢复施工通知书。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整改指令单
2.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整改指令单
3.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整改指令单
4.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恢复施工通知书
附件1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整改指令单
编号:( )年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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